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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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
类型 | 罚款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1023执1895号之一 被执行人金凌燕,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凌燕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2018)浙10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金凌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金凌燕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金凌燕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