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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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南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91320.84元,期内利息7070.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6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8425‰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止,之后以本金91320.8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842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0万元为限),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