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远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