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 成都永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交纳2013年1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