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行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