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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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归还商业承兑汇票项下融资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罚息423225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继续计算); 二、***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916元,由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