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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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集冷云(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39,060元。 三、驳回上诉人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上诉人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213元,被上诉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6元,由上诉人郴州市飞虹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被上诉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7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