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粤0803民申5号

陈爱琼:

你因与被申诉人张莉、杨希魁、钟少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粤080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主要理由:一、《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等于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借款期限应是张莉向杨希魁追还借款之日起的一至两个月。因此,本案不存在因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而无法确定保证期限的前提。二、申诉人的保证期限早已届满,一审判决申诉人无限期地承担杨希魁连带清偿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申诉人承担担保责任,早已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应当依法免除申诉人的保证责任。综上,申诉人要求撤销原判决书,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杨希魁向张莉出具的《借据》约定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该借贷关系属不定期有息借贷。依照法律规定,张莉有权随时要求杨希魁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而申诉人杨爱琼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按捺,但未明确表示为被申请人杨希魁不能履行债务时方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故申诉人杨爱琼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审判决申诉人杨爱琼对杨希魁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故你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你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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