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梅州市科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0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梅州市科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5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52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6758.68元(梅州市科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998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梅州市科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41.68元,由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41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35元,由被上诉人梅州市科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6元。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梅州市科鼎实业有限公司3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