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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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州市万荣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0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林州市万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上述第二项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余额范围内,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州市万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019元,由被告林州市万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