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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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合江县天也苗木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江县天也苗木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共4963784.87元,并从2019年6月27日起以4963784.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江县天也苗木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以4963784.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合江县天也苗木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评审费240000元及其违约金(其中60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180000元违约金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被告合江县天也苗木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1495元; 五、原告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合江县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泸房产权证合江县字第××号、土地证土地证号:合国用(2013)第2005**】、榕山镇新区街办公用房【产权证号:泸房产权证合江县字第××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合国用(2014)第200209号】、合江县榕山镇五里坡社区天华路**【土地证号:土地证号:合国用(2013)第200**】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泸州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850元,由被告合江县天也苗木场、***、***、***、***、泸州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