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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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返还款5458656.24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48元,由原告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949元,由被告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9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