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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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4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琳 审判员朱见晓 审判员刘歆鑫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晓琪 书记员隋欣孜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