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叙兴集司03-2017租字第14号《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不予退还;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房屋租金5407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负担(叙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