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1民初261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

负责人:娄现国职务: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金岭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伟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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