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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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刘**、姜学翠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总价值不超过450000元)。 上述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本裁定即失去法律效力。 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