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241号

申请人葛存林:

被申请人王姚辉、沈芳、丁跃武、朱洪铭、丁可儿、丁子墨、陈逸:

关于申请人葛存林与被申请人王姚辉、沈芳、丁跃武、朱洪铭、丁可儿、丁子墨、陈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0年4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丁跃武在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人民币6000000元及王姚辉在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诈骗案赃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金额以实际为准)。上述款项的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止。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丁跃武名下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德民花苑5幢407室及南通市中南世纪花城5幢0207室、南通市工农路98号附2幢411室的房产;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被申请人王姚辉、沈芳名下位于海门市亚特香堤雅境201幢1006室的房产;查封的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22日止。于2020年4月23日查封被申请人丁跃武名下车牌为苏F×××××号车辆,查封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另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王姚辉、沈芳名下位于海门市长江新村410幢204室的房产,经查明,该不动产登记不存在,故本院无法予以查封。本次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顾新昌

联系电话:0513-68902103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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