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正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平邑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6500元,施救费10500元,合计57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平邑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评估费150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若向本院缴纳,汇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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