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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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2169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棣 人民陪审员金月琴 人民陪审员陈锡鸣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迎龙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