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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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相应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1万元;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武康镇营盘小区30幢2单元303室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德清国用(2014)第02302828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