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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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飞鹤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023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飞鹤支行根据(2020)浙1023民督232号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常敏、赵祖镍为申请支付令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常敏、赵祖镍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飞鹤支行履行全部债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 天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