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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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1500元,按本金96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按本金86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按本金81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