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1月12日订立的合同编号为FQ-JL-12110280-201600006《牡丹信用卡“家家乐”透支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借款本金190095.99元、利息35556.92元、违约金3565.66元,合计229218.57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计2391.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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