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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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1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支付原告***79839.65元(其中***与***已经先行垫付给原告的322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56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2054元,由被告***、***、***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6元(该1346元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中一并扣除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