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C川1028民初56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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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李市镇纯贤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昌县李市镇纯贤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借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09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 二、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隆昌县李市镇纯贤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386元,由被告隆昌县李市镇纯贤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