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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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眉山市天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518.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