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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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772.55元,赔偿被告***、***2820.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