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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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8民初100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14、16、1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67577061XQ,法定代表人文艺,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鑫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粹然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