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立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立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门诊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9081.97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1元,由攀枝花立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