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4民初2389号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里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在坤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