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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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4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4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09,417.16元及利息(利息以609,417.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4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760元,由***负担13,000元,***负担2,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