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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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3850元; 上述赔偿款共计58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账户(户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账号:15×××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