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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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国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86.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服务费1458.06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