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国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86.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服务费1458.06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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