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149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9501.81元[203624.56元-104122.75元],合计人民币214401.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支付被告***垫付费用10412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上述款项支付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5;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587元,由原告***、***承担1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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