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川D×××××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238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川D×××××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9285.7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三、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返还先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款63154.7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负担320元,原告***负担1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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