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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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医疗赔偿项下费用:医疗费1345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15944.33元,由安华保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由平安保险南宁公司在商业险医疗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5944.33元;

二、***伤残赔偿项下费用:伤残赔偿金103814元、护理费12318.17元、误工费14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33532.17元,由安华保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由平安保险南宁公司在商业险医疗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23532.17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费用:车损7460元,施救费500元合计7960元,由安华保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平安保险南宁公司在商业险医疗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5960元;

四、***支出的程序性费用,即鉴定费250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2800元,由平安保险南宁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28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项应汇至平邑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5×××68,应注明案号,不得与其他案件混同划款,此为履行人的行为义务,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7元,减半收取计2184元,由***负担584元,平安保险南宁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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