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支行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较场坝分理处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823执保97号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元: 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德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限额在117000.00元以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德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广元剑阁普安支行X账户以117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3214.37元),在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支行X账户以117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935.09元),在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较场坝分理处X2账户以117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131.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