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50.62元及此款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9.420800‰计算;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24704‰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