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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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华兴农牧有限公司 四川瀚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文县大河苗族乡兴旺村第六村民小组(即原兴旺村十一组)与被告兴文县华兴农牧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签订的《四川省兴文县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二、被告兴文县华兴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文县大河苗族乡兴旺村第六村民小组支付土地流转费用117636元; 三、被告兴文县华兴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相关厂棚、设备等设施,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兴文县大河苗族乡兴旺村第六村民小组;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原告兴文县大河苗族乡兴旺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2812元,被告兴文县华兴农牧有限公司承担2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