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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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8民初910号 原告兴文县恒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光明新城恒阳国际中心综合楼201号,法定代表人甘立辉,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兴文县恒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兴文县恒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兴文县恒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鑫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粹然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