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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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935,09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工程款1,493,33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下欠工程款441,754.6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路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1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1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