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劳务受伤后损失医疗费2433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8960元、护理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322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5264.41元。被告李在勇应当承担76737.9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李在勇已支付原告***23161.24元,经品迭,被告李在勇还应赔偿原告***53576.73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李在勇负担24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在勇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