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劳务受伤后损失医疗费2433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8960元、护理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322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5264.41元。被告李在勇应当承担76737.9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李在勇已支付原告***23161.24元,经品迭,被告李在勇还应赔偿原告***53576.73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李在勇负担249.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在勇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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