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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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洪芳可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前每年行使四次探望权,其中:于每年的元旦节、劳动节各一次,分别于奇数年的春节、端午节各一次,偶数年的中秋节、国庆节各一次(以上法定节假日均以当年度国务院颁布的放假期间为限),***应予以协助; 二、驳回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洪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