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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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1717号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住***。 负责人:徐永生,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达,该社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巍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惠玉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