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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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鑫梅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安泰化工有限公司、***、***、***、***、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临沂联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号:31×××24)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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