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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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华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黄骅市华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92068.26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同期同类报价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黄骅市华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17元,由原告黄骅市华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41元,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107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