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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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73275元; 三、被上诉人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与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泰安市兰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63元,***、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济宁恒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