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朋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27600元以及从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朋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