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朋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27600元以及从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朋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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