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省阳新安达港埠装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民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阳新安达港埠装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平,湖北鸣伸(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材料进行了阅卷,并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安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60,000元。股东为***(出资390,000元,占股59.09%)、***(出资80,000元,占股12.12%)、***(出资80,000元,占股12.12%)***(出资80,000元,占股12.12%)、***(出资30,000元,占股4.55%)等5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担任监事。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装卸;建筑材料购销。2013年1月23日,安达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持有公司390,000元(占股59.09%)中的52,000元(占总股额7.88%)股权转让给股东***,即***占股为51.21%,***占股为20%。安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行使表决;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ニ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按一股一票选举,任期三年;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参会股东人数,一人一票选举;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聘任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展期;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

安达公司成立后,2014年7月10日,***与安达公司全体股东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经营该公司,承包期暂定3年。2015年7月15日,***与安达公司全体股东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每年900,000元,承包期为1年。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承包经营安达公司涉案码头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承包经营安达公司涉案码头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向***、***、***分别支付了承包费。2016年3月9日,黄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取缔长江沿线非法码头的通告》,全面取缔黄石市辖区内长江沿线所有的非法码头。2017年2月27日,黄石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将安达公司码头纳入关停码头补助对象。2018年1月23日,安达公司与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签订《黄石新港园区长江沿线关停码头补助协议》,约定安达公司关停码头资产补助总价款为9,131,624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总价款50%,即人民币4,565,812元;第二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2,739,487.2元,剩余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1,826,324.8元,于第三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上述协议签订后,安达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补助款4,565,812元,并支付***150,000元、***80,000元、***80,000元。安达公司码头于2016年3月9日关停后,公司更换了经营场所。2015年7月8日后,安达公司未就公司经营管理形成股东会决议。2018年,安达公司在码头关停后,对公司的部分机械设备进行整修,并通过对外出租盈利。因公司内部纷争,***、***、***遂以公司成立后未分红、几年未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僵局;公司码头关停后,丧失了经营场所,处于停产状态;***以公司名义签订关停码头补助协议,未向股东会通报协议内容,并私下领取补助款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散安达公司。

另认定,2013年3月28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第三人阳新鑫达装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要求确认***2012年12月21日发出的《解除(协议书)的通知书》无效,并判令***返还转让费2,270,000元。同年11月4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确认***2012年12月21日发出的《解除(协议书)的通知书》无效,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4月16日,***、***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7年7月28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2015年7月29日,***与***间因安达码头经营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经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鄂02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不服上诉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鄂02刑终1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4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判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300000元借款利息。2017年8月16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203民初字1259号民事判决,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92,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9月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6月6日,***(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因不服与***(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上诉后,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变更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承包费28,547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具备法定的公司解散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以下要件:1.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4.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本案中,***、***、***均系安达公司登记的股东,三人享有的表决权符合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要件,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请求解散公司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问题。***、***、***要求解散公司的事由,一是公司成立后未分红、几年未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僵局;二是公司码头关停后,丧失了经营场所,处于停产状态;三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关停码头补助协议,未向股东会通报协议内容,并私下领取了补助款。经审查认为:首先,庭审事实表明,安达公司成立后,于2014年7月起通过股东承包的方式经营,承包股东存在按月支付承包费(租金)的事实,但安达公司自2015年7月8日起,即***承包期间(1年)及承包期满后,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公司码头关停、码头关停补助协议的签订、补助款项的领取及分配、公司资产维修租赁、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等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均未能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方式管理公司的机制已经失灵,安达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该公司2018年存在盈利,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其次,由于安达公司的内部运行已经失灵,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控制,安达公司在2018年2月6日收到码头关停第一笔补助款4,565,812元后,仅支付***150,000元、***80,000元、***80,000元。而***在安达公司占股为4.55%,***和***均分别在安达公司占股12.12%,***在安达公司占股20%,却未能领取***承包经营公司期间的承包费和公司码头关停的补助费用。上述事实表明,***、***、***投资安达公司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股东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利益亦受到重大损失。再次,***、***、***因股东权益受损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亦要求进行公司清算,安达公司已形成了股东僵局,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安达公司现状已符合公司解散条件。***、***、***要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庭审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1、解散安达公司;2、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湖北省阳新安达港埠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云峰

审判员朱兴国

审判员曹晓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孟楠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