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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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佳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裕至信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153407.64元及利息(以153407.6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率计算); 二、被告***、***、***各自在17045.29元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被告济宁市佳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